娱乐休闲场所管理条例 (广州娱乐休闲场所)
杭州品茶
06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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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- 本条例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广东省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制定。
-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娱乐休闲场所。
-
本条例所称娱乐休闲场所,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,提供娱乐、休闲服务的场所,主要包括以下类型:
- 歌舞娱乐场所
- 游艺娱乐场所
- 网吧
- 棋牌室
- 体育健身场所
- 理发美容场所
- 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娱乐休闲场所
第二章 经营许可
- 开办娱乐休闲场所,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发营业执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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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开办娱乐休闲场所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-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
-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
- 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消防设施和治安防范措施
- 有必要的消防、治安管理人员
- 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
- 公安机关自收到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对申请进行审查。
- 公安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,发给营业执照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发给营业执照并书面说明理由。
第三章 经营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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娱乐休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诚信经营,不得有下列行为:
- 提供违反治安管理法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项目
- 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或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产品
- 招揽未成年人进入娱乐休闲场所
- 为卖淫嫖娼、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
- 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
- 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行为
- 娱乐休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,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,保持场所正常秩序,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- 娱乐休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,并保存登记资料备查。
- 娱乐休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,并及时更新。
第四章 监督管理
- 公安机关负责娱乐休闲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-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娱乐休闲场所进行经常性检查,发现违法行为的,应当依法处理。
-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娱乐休闲场所存在违法行为的,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第五章 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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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:
- 未经许可擅自开办娱乐休闲场所
- 不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
- 提供违反治安管理法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项目
- 招揽未成年人进入娱乐休闲场所
- 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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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:
- 为卖淫嫖娼、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
- 情节严重的,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
- 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-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- 凡与本条例内容不符的,以本条例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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